欢迎访问盘锦市残疾人联合会
当前位置: 首页 >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24年盘锦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的公告

盘锦市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16〕415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函〔2021〕363号)要求,现将2024年我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审核范围

已安置残疾职工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

2024年3月1日-2024年10月31日。逾期未参加认证的用人单位视为无残疾职工,按有关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审核标准

安置的残疾职工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四、审核方式

1. 自主申报

为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方便企业办事,已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可进行线上自主申报。【登录】盘锦市政务服务网,在政务服务网上输入关键字“按比例”进行搜索,按照纳税属地点击“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打开【事项信息展开】找到并点击【网办地址】,点击“我要申报”。

2、窗口申报

已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也可携带相关材料到市营商局指定窗口进行申报。

自主申报和窗口申报选择一种方式申报即可。

五、市直单位到窗口认证时需准备以下材料:

1.《辽宁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申报表》(在市残联官方网站“办事指南”栏目自行下载,填报后用A3纸打印并加盖公章);

2. 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 2023年度残疾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在编证明、用工备案表;残疾职工1月-12月工资明细表;社保缴费单、残疾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明细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相关凭证原件。

5.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在市残联官方网站“办事指南”栏目自行下载,填报后用A4纸打印并加盖公章)。

市直单位窗口认证地点:盘锦市石油大街270号盘锦市营商环境建设局3楼无差别综合窗口

市直单位咨询电话:6693911(市营商局) 5698466(市残疾人服务中心)

自主申报网址:http://abllwrz.lncl.org.cn:8443/wbxt/#/login

盘锦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2月21日

关闭 打印
上一篇: 盘锦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评审结果公示
下一篇: 2022年度盘锦市市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公示...